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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人发[2000]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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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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