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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管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4]0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委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9日国税发〔1994〕252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29日新地税一字〔1994〕046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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