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地税一字[1994]0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委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9日国税发〔1994〕252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29日新地税一字〔1994〕046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