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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做好水上簿证牌管理工作的批复

【时 效 性】 公复字[199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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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加强水上户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1996]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水上户口管理是户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发放管理是水上户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多年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通知》(〔82〕公发〈治〉36号)的规定,通过水上簿证牌的发放管理,严密水上户口管理制度,在保障船民合法权益,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请你们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安部的规定,继续做好水上簿证牌的发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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