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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1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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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快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由市集中后按照《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分配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对我市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目标。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分配各区的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补充和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设备设施、500万元以内的校舍修缮改造等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以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资助政策体系相关支出;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

用于民办中小学学校的资金,按《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安排支出;用于学前教育的资金,按《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安排支出。

(二)市本级统筹的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评估、奖励各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以及实施“全民素质提升计划”等不同时期的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事项。

(三)地方教育附加不得用于公办学校行政办公经费支出、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支出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科目。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使用。每年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基金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项目和具体事项。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本级安排同级有关单位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批复下达执行。

第九条 经财政部门正式批复下达的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项目支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各单位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快区域内教育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公办学校(幼儿园)资产的处置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市和区相关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幼儿园)资产的处置按《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项目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项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市、区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把绩效目标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项目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地方教育附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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