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地函3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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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关于皖北矿务局减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安徽省地矿局:
你省濉溪县矿管局“关于对皖北矿务局所属煤矿拒缴所欠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濉矿管字(96)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皖北矿务局所属5个行政矿,分别领取了采矿许可证,承担缴纳资源补偿费的义务,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采矿权人。这五个采矿权人在缴纳资源补偿费方面应独立核算,分别按规定办理。其中一个在建矿井发生突水灾害,由于该矿尚未投产,没有涉及征收资源补偿费的问题。其他采矿权人如不具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