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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8号(关于公布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时 效 性】 总署公告〔2013〕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7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7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71日起执行。

二、本公告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税号711610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自20137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7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37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2).xls

海关总署

20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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