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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社[1995]18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卫生部财社字[1995]90号《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我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你区(县)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进一步了解掌握我市的国家税务局系统享受人员和经费支出情况,请各区(县)财政局和卫生局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将本区(县)9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享受公费医疗的年末人数和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数额认真核实,填表后于9月27日以前分别上报市财政局社保处和市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表格请按照财政部、卫生部文件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

    附件: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5]90号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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