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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8]1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1996]7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重庆通信信息公司“160”台可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余的均不是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这些台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科目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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