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价轻字第805号《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流字第515号《关于提高盐价以后对食盐减税问题的通知》,现对1990年起中央与地方盐税结算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1.提高盐价,同时取消减征盐税的规定后,地方增加的收入,中央与地方按现行财政体制办法分成。
2.原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办法中“调整盐价、减征盐税结算补助”办法停止执行。
请各地认真执行国家对盐业的价格、计划、税收政策,贯彻增收节支措施,保证财政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