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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盐价后取消盐税结算事项的通知[失效](2006.3.30)

【时 效 性】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价轻字第805号《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流字第515号《关于提高盐价以后对食盐减税问题的通知》,现对1990年起中央与地方盐税结算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1.提高盐价,同时取消减征盐税的规定后,地方增加的收入,中央与地方按现行财政体制办法分成。

    2.原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办法中“调整盐价、减征盐税结算补助”办法停止执行。

    请各地认真执行国家对盐业的价格、计划、税收政策,贯彻增收节支措施,保证财政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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