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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字[1995]3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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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市供电局收取的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呼国税流字[1995]48号)收悉。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暂不并入供电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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