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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门北站工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5]1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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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1996 年6月28 日,湘地税函[1995]132 号复怀化地区地方税务局;抄送有关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门北站工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怀地税函[1995]084 号)收悉。根据现行营业税法关于跨县市工程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鉴于石门北站铁路建设工程全部在石门县境内施工,没有跨县市的实际情况,经省局研究决定,石门北站工程建设应纳营业税应在石门县缴纳。施工企业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地市对石门北站铁路建设工程已征税款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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