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府[1999]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热带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一批名、优、特热带农产品如红毛丹、香草兰、木薯等在我省部分市、县种植成功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3号),我省决定从1999年1 月1日起,对红毛丹、香草兰、木薯开始征收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如下:红毛丹10%;香草兰5%;木薯5%。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