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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省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9]1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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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徽省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9]25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按照核定的最终收费标准(每卡5元)向纳税人收取费用,严禁层层加码,分解或“搭车”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徽省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标准的函

1999年8月18日  皖价行费字[1999]251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核定“安徽省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的函》(皖地税函[1999]2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安徽省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1265号文件批准立项,根据国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本费审核原则,核定“安徽省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标准为每卡5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纳税人领“卡”时的最终收费标准,各地不得层层加价,分解或“搭车”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记录卡的印制、发放等费用的开支,收支情况要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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