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1999]1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徽省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9]25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按照核定的最终收费标准(每卡5元)向纳税人收取费用,严禁层层加码,分解或“搭车”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徽省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标准的函
1999年8月18日 皖价行费字[1999]251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核定“安徽省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的函》(皖地税函[1999]2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安徽省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8]1265号文件批准立项,根据国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本费审核原则,核定“安徽省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标准为每卡5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纳税人领“卡”时的最终收费标准,各地不得层层加价,分解或“搭车”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记录卡的印制、发放等费用的开支,收支情况要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