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地税征字[1998]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补充规定:
一、对自治区以上财政和税务部门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视为涉税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
二、对不遵守规定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自勺处罚。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