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财预字[1999]48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9〕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省性社会团体及由省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二、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 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三、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 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 政。?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