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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 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财预字[1999]4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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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9〕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省性社会团体及由省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二、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 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三、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 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 政。?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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