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府发 〔2013〕 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4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第三届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五年任期已届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聘任以下8位同志为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付子堂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刘 俊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陈德敏 重庆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教授
唐青阳 重庆市委党校副校长(重庆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
陈久奎 重庆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
张新民 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谭宗泽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卢代富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一致,可连聘连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联络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