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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7]4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1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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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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