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0]1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安市广安区天燃气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请示》(广市国税发[1999]347号)收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关于在建工程中的工程承包费(初装费),如果收取比例是按照工程造价费用计算,则应将其收入并入建筑安装征收营业税;如果收取比例按照用户使用量计算,则应将其收入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