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9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