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5]9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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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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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8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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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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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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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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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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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国税发[1994]265号)转发给你们。为便于汇总上报,省直各企业主管厅局、各总公司及直属企业单位办的境外企业,应填报二份《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一份报送所在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由地、州、市局连同地、州、市县级企业调查表一道汇总报省地方税务局;一份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地方税务局。所填调查表务请于3月5前报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