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税字[1996]2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6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文规定,凡在我省进行铁路建设的施工单位承建铁路建设工程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自1994年1月1日起,亦应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