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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2000]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范围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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