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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征收入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财税[1998]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为鼓励我省水产品的发展,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暂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农业特产税。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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