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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

【时 效 性】 闽财税〔201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和闽财税〔2010〕70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0-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2010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2.福建省兴业慈善基金会-    3.福建闽西陈景河教育基金会-    4.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福建大丰文化基金会-    6.福建省慈善总会-    7.晋江市慈善总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11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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