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8]1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通国税发[2007]204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259号批复如下:
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是1990年在南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修理各类中外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建造销售各类船舶、海洋工程装备、港口及起重机械等,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鼓励类第三类第十八条第15项范围。2007年,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9040.17万美元(已全部到位)。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属于从事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过渡政策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