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地税一[1994]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地税局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税务局苏税一[1994]60号转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对从事技术转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免征营业税。
二、各地税分局、县局凭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的由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提供的《南京市技术转让合同审定通知单》和《南京市技术转让合同审定清单》方可从事技术转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免征营业税照顾的手续。
附件:1、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南京市技术转让合同审定清单二;3、南京市技术转让合同审定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