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锡财购[2020]00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0》(锡委发〔2020〕39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等有关要求,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
(一)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公正。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激励自主创新、支持脱贫攻坚等政策功能,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按规定进行需求公示。采购人应根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采购需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科学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人制定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任何单位不得出台限制、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措施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企业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得对中小微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不得非法限定中小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确保采购文件编制的合法、 合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三)建立采购资金预付款制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四) 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合同应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交易流程
(五) 加强采购信息化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交易、监管一体化要求,统筹考虑、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政府采购“全市一张网”建设,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电子化,以及全市范围内的数据共享、信息同步,努力实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省级政府采购系统及公共资源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六) 健全简易采购程序。 在完善电子卖场交易程序和环节的同时, 根据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相关规定,规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活动,推行网上直采、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网上交易方式,提升采购效率及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七) 优化采购活动办理流程。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 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其同时提供原件或规定原件备查;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九) 完善采购信用评价制度。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其企业规模实行承诺制,由企业自行对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诚信确定自身企业规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其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资格审查和评审过程中无需提供证明其企业规模的其他材料。按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做好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
(十) 加强中小企业政策扶持。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应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另外,对于集中采购目 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十一) 严格执行价格扣除政策。 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十二) 鼓励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十三) 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全市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十四) 促进采购信用融资提质增效。 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融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架设银企合作桥梁, 优化“政采贷”办理流程,扩大“政采贷”业务规模,拓宽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渠道,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切实解决其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四、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十五)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在无锡政府采购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按年分季度公开具体采购意向(涉密信息除外),明确拟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 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增加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自 2021 年起, 选择部分部门预算主管单位试点,2022 年实现所有部门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向社会公开。
(十六) 提高采购透明度。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网站及单位门户网站建设,定期维护网站栏目,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及时、有效、 完整地发布各类采购政策和采购项目信息。同时,落实政府网站信息“谁发布、谁负责”和“先审后发”的要求,加强网站内容管理,杜绝空白栏目、严重错别字等问题。
市财政局将把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 起实施,其中第三、第四、第十一和第十二项政策执行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
无锡市财政局
202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