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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地税所字[1995]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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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森工企业[包括省直林业企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

    二、在九五年底以前,省直森工、林业企业,以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延边州属森工企业纳税办法由州自定。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是指林场、苗圃从事木材、苗木、花木生产经营收入。国有林场、苗圃综合利用项目收入,是指在国家《资源综合项目目录》以内的收入。

    附件1:吉林森工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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