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一[199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消费税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以致计算征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发生变化,故已纳的增值税不退、只退消费税,企业有欠税的抵顶欠税。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按新的计税价格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