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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一[199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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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以致计算征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发生变化,故已纳的增值税不退、只退消费税,企业有欠税的抵顶欠税。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按新的计税价格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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