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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动“天津市机动车存车费专用定额发票”印制面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地税征[1997]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第七印刷厂:

    根据市物价局函复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存车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字〔1996〕103号)确定的新的收费标准,我市机动车存车费专用定额发票的面额需要变动,具体通知如下:

    1、“天津市机动车存车费专用定额发票”的面额重新确定为贰元、叁元、拾元、伍拾元四种,壹元面额不再印制,已印制和领购的可继续发售和使用,用完为止。

    2、新确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存车费专用定额发票”的开型统一为64开(130mm(92mm),发售价为每本1.60元。

    3、为便于市局及时掌握发票领、售、存情况,请各分局按市局地税征[1995]4号文的通知要求,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时向市局征管处报送行业专用发票领、售、存月报表。市局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分局报送报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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