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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减除设备价值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8]4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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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扣减设备价值问题的请示》(铜地税〔2008〕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四条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减除设备价值的支付款项凭证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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