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2000]4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经研究,北京市教育事业单位、公立卫生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1998年所明确的各项政策,并根据1999年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01号文件规定,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收入填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中“经税务部门批准视同为应税收入的非应税收入”栏中。
二、经与市卫生局协商确定,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医院、北京市房山区燕山防疫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妇幼保健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结核病防治所为公立卫生机构,享受公立卫生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