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所[200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黄浦区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上海市社会帮困基金会接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沪国税黄税〔2008〕27号)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社会帮困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