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保监产[2000]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2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保监产[2000]23号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深圳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请示》(深保同[2000]0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至少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新机动车辆,给予总保险费10%以内的下浮权限,由你会视市场的情况确定具体下浮幅度后,报保监会备案。但投保后无论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投保人要求退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时,应补交未退保险别优惠部分的保险费。
二、中国保监会在深圳市的派出机构成立后,本授权自动转至该派出机构。
此复
二OOO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