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函发[1996]2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关于地方农垦企业的概念问题。地方农垦企业系指由农场独资兴办的各类企业。
二、关于对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的事业单位征缓企业所得税问题。
1.凡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