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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关于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二、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三、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四、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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