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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地税一[2000]8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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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服务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1998]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提供的应税劳务,其征免营业税问题,仍按浙地税一[200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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