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函[1999]4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6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必须严格按桂国税函[1999]348号文收取工本费,不得超出文件的规定收取其他费用。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