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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8]2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市对现已汇总纳税企业单位进行一次重新认定,对不符合汇总纳税条 件的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要及时报省国税局审批。请一并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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