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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置车辆作为医院120救护车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9]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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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六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购置车辆作为医院120救护车征税问题的请示》(六地税政二字[1999]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个人购置车辆作为医院120救护车,虽然其用途是专门运送急救病人,但是车辆的产权归私人所有,车主凭派车证按月到医院领取出车费,对车主来说,与医院之间实则是一种租赁性质的经营行为。为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税,根据税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即对私人购置车辆有偿作为医院120救护车使用,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个人取得的出车费,应照章征收“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并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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