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价收字[1997]第0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局收取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国税征〔1996〕53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收取“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