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政三字[1997]5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下供销社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请示》(蚌地税政三字[1997]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省委《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1996]6号)的精神,省局《关于支持供销社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242号)中第三条“县以下各级供销社”,是指县以下(不含县)农村基层供销社,除此之外的各级供销社及其直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