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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县以下供销社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三字[1997]5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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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下供销社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请示》(蚌地税政三字[1997]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省委《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1996]6号)的精神,省局《关于支持供销社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242号)中第三条“县以下各级供销社”,是指县以下(不含县)农村基层供销社,除此之外的各级供销社及其直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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