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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发[1996]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关于饲料、农用柴油机的征免税范围,仍按川国税函发(1995)53号文件的规定掌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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