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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我省18户三线调整企业1995年度营业税基数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发[1997]2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昆明市、曲靖地区、楚雄州、红河州、德宏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云财税政字[1996]45号、云国税发字[1996]27号、云地税发[199 6]405号)规定:“1995年度应缴营业税的基数,由地市地方税务局核实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经我局对昆明、曲靖、楚雄、红河、德宏五地州市上报的十八户三线调整企业1995年度应缴营业税的审核,现将基数确定如下(见附件),具体退库手续按云南省财政厅云财预[1994]4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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