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财税〔2008〕166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