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9]2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总局的要求,在1999年底前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00年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税务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