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函[2000]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南富岛化工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海富化财字[2000]024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地产地销货物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8]90号)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地产地销货物比例的审批工作,由企业每年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销售情况和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1999]30号)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可享受《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另外,地产地销货物是指在海南经济特区内生产,并在本特区内市场销售的产品,不包括直接出岛或通过商业环节间接出岛的产品。
此复
二OOO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