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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

【时 效 性】 〔2008〕第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加强黄金及其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将黄金表壳、黄金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

一、自200881日起,将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二、黄金表壳海关商品编号为9111100010;黄金表带海关商品编号为9113100010

三、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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