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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4]第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通知精神,现对大型企业集团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经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批准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其在江苏境内的紧密层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并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经企业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依照规定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由核心企业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宜。

    二、合并纳税后的紧密层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进行弥补。

    三、合并纳税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缴期结束后仍未办理汇总纳税认定手续的,其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由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四、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企业集团,仍按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就地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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