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发[1999]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近来,个别地方违规上路拦车检查生猪屠宰税,引起税务纠纷。为了严格依法执行税收政策,保护生猪经营户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上路拦车检查生猪屠宰税。
二、外地贩运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在途中被举报偷漏税的,地税机关要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生猪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地税机关,由当地地税机关按规定处理。
三、对违规上路拦车检查生猪屠宰税的,除退还所收税款外,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